讨债公司根据1989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11次会议通过的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》第5条一第11条的规定,收取诉讼费用的标准依如下规定确定: 案件受理费。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的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。其他非财产案件,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。财产案件,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,照下列比例交纳:不满1000元的,每件交50元。超过1000元至5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四交纳。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三交纳。超过10万元至2。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二交纳;。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。超过50万元至10。万元的部分,名人励志故事按百分之一交纳。超过100万元的部分,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。 侵害专利权、著作权、商标权的案件,每件交50元至100元;有争议金额的。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。 行政案件按下列标准交纳:治安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元至30元。专利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50元至400元。其他行政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100元。有争议金额的,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。劳动争议案件,每件交纳30元至50元。
射洪地处四川盆地中部,涪江中游,面积1497平方公里,人口104万,是唐代伟大诗人陈子昂的故乡,中国名酒沱牌曲酒的出产地。2004年,全县国内生产总值实现68.9亿元,县域财政收入实现4.275亿元,是四川省丘陵地区经济发展示范县。射洪历史悠久、资源丰富。早在旧石器时代就有人类在这里活动。公元前201年,汉高祖刘邦在今射洪设郡,距今已2100余年。公元554年,西魏恭帝在此置县,因梓江箭一般直射涪江而名“射江”,北周更名射洪,沿用至今。唐代中期,射洪人精湛的酿酒技艺,赢得了诗圣杜甫“射洪春酒寒仍绿”的赞美,射洪境内石油、天然气、盐卤等资源较丰富。目前已成功开采天然气井3口,实现天然气自给有余。